近几年来,我们党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以权谋私、任人唯亲,以及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消极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谋官者不择手段,送礼行贿、伪造档案、诬陷贬损甚至谋杀他人。授官者则或送作人情,或暗中交易,或公开索贿,个别领导干部卖官受贿竟达百万元以上。这表明,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级党组织不能有丝毫松懈。
江泽民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历史上的事实证明,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中外历史上因吏治腐败而导致人亡政息的情况不乏其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我们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建章立制、加强督查、惩办违纪案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994年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1995年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随后中央组织部又下发了违反这个条例的处理规定。1997年中央组织部下发了《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去年中央组织部先后3次组织检查组对15个省区市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各地也进行了自查。中央组织部和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还相继设立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根据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解剖了一批典型案例。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央和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决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首先必须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认真贯彻中央和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从而进一步提高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自觉性。《条例》是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正确选拔任用干部的保证,是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作为履行领导职责的一项重要任务,把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条例》作为自己的政治责任,拿起《条例》这个锐利的武器,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从近几年所查处的案件来看,搞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绝大多数与领导干部有关,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查出的市县委书记卖官受贿案就有多起。他们在用人上出问题的一个特征就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有的研究干部就是主要领导和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两个人拿方案,其他程序都是走过场。有的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有的在常委会上只是走形式,展不开讨论。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影响了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执行。对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引起高度重视,努力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绝不允许有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特别是一把手,更要注意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执行《条例》的模范。
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必须敢于动真格的,碰硬的,加大查处的力度。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部门和单位执纪不严、查处不力,有的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稳定;有的怕查出问题后“家丑外扬”,影响自己的政绩;有的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也有的怕得罪别人,遭到打击报复,影响自己的前程,等等。因而对案件的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以至于一些人顶风违纪、胡作非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把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一己私利的资本。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对违反《条例》的人和事,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对所作出的错误的用人决定要坚决撤销,对当事人要严厉处罚,决不姑息迁就。对买官卖官者尤其要从严查处,并坚决绳之以党纪国法。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问题严重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人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必要的处分,以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组织部门负有重要责任。有些同志对于不正之风不敢斗争,不敢坚持原则。有时明知不对也听之任之,而且不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因此,要有效地制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组织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身正气,刚直不阿,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并与之作坚决的斗争。
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搞不正之风者无可乘之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之所以禁而难止,一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之所以屡屡得逞,与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不够、相关的制度不健全有关系。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干部工作的公开程度,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加强群众监督,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存在的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甚至由个别人选人的不正常现象。要针对选拔任用干部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其他配套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推荐、考察、任用干部工作的责任制。对领导干部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责任,努力从根本上铲除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